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胡志明市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双边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外贸 >  正文

在越企业可因非法罢工获得赔偿
2008-06-12 16:14  文章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商室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据越南《投资报》6月11日报道,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及财政部同意对因非法罢工造成损失的企业进行赔偿。
  报道称,如果被法院判定为非法罢工,参加罢工的组织和个人须向被造成损失的资方进行赔偿,凡借罢工之名(合法或非法)故意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民事法》进行处罚。
具体而言,由基层工会组织的罢工,将由工会执委会负责赔偿;由工人代表组织的罢工则由代表和参加罢工的人员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由劳资双方协商,但最多不超过工人3个月的薪金。被法院判定为非法罢工的决定自判决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间,资方有权向组织罢工的工会组织、罢工代表和罢工人员要求赔偿。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世行认为2008年越南经济增长将达7.5%    2008-06-12 11:06
今年头5个月越南贸易逆差超过去年全年    2008-06-10 11:13
越南摩托车数量7年增加1500万辆    2008-06-10 11:11
2020年越南稻谷产量近4000万吨    2008-06-10 11:08
中国市场为越南水果打开方便之门    2008-06-06 15:12
越南企业所得税由28%下调至25%    2008-06-06 15:11
今年越南经济增长目标下调至7%    2008-06-06 15:09
今年越南经济增长目标下调至7%    2008-06-06 15:05
今年越南ODA贷款到位资金将达25-30亿美元    2008-06-06 11:30
渣打银行预测今年越南GDP增长6.7%    2008-06-06 11:28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