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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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和在越南设立外国直接企业法律架构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于2005年11月通过《投资法》(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按照平等、公开及稳定的标准,让所有投资活动按照统一的架构实施。《投资法》的基本条文规定,确保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在越南自由选定投资方式。除规定的限制投资领域外,投资商可以选择任何领域及投资方式。

1、投资模式

1.1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

(a)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资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或与国内投资业者合作联营。

(b)按照合作经营合同(BCC)、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经营(BTO)或建设-移交(BT)的模式投资。

(c)投资发展企业,购买企业股权、入股或并购、和已在越南成立的公司进行合并。

1.2间接投资

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中介金融机构购买股份、股票、证券及有价证券等方式投资,但不参与直接投资活动的管理。

依照有关证券法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间接投资活动手续。

2、投资项目登记与审核手续

2.1 核发执照的机构

越南中央政府已授权各省市地方政府签发执照。对于敏感领域,发照 机构须按照政府总理审核的投资与发展经济规划执行。

由政府总理核准投资的领域

1.不区别资金来源及投资规模的投资领域如下:

(1)投资建设经营航空港;航空运输;

(2)投资建设经营国家海港;

(3)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矿产;

(4)广播电台,电视;

(5)赌场;

(6)生产枪支;

(7)成立大学培训单位;

(8开发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及新科技园区及经济区。

2.不属于第1项规定的投资领域,不区别资金来源而投资资金15000亿盾以上的领域如下:

(9)电力经营;矿产加工;冶金;

(10)国内铁路、陆路及水陆基础设施建设;

(11)酒类和啤酒生产及经营;

3、属下列领域的外资投资项目:

(12)航海运输;

(13)网际网路、通讯及信件转发、电信网路的建设及服务;

(14)报刊印发;

(15)成立科学独立研究单位。

按照政府2006年9月22日颁布的108号决议,投资执照由以下各机构签发:

a.省级人委会受理下列投资的登记、审核及核发投资执照:

(1)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园及经济区以外投资项目,包括已获总理核准的投资项目。

(2)对于一些地方尚未成立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区管委会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区发展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b.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区及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登记、审核、及签发投资执照:

(1)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区及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包括已获总理批准的投资项目。

(2)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园区及经济区发展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2.2设立外国投资企业(FIE)规程

首次在越南投资的外国投资商必须准备其投资项目,在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办理投资登记或审核手续(附属以下各标准),以获核发投资执照,投资执照同时亦是经营登记证。

外国投资项目的活动时间不超过50年;如必要,由政府决定延长期,但不超过70年。

当收齐卷宗后,15个工作日内,签发投资执照机关(如2.1项目提及),将给投资规模在3000亿盾以下(相当1700万美元按2009年汇率价),不属于限制投资经营领域的外国项目签发投资执照;如属于由政府审核的项目则在45-55工作日内签发执照。

适用投资审核的以下场合:

(1)外国投资项目资金在3000亿盾以上

(2)属于限制投资经营领域的外资项目,不区别其他投资资金规模

3.投资优惠与限制

3.1投资优惠

依照《投资法》和以下相关规定,按厂商投资的领域及投资优惠地区而获各项优惠:

a.特别投资优惠领域:按照108号议定提出约有26个领域项目,包括:生产新材料、新能源、高科技产品、生物技术、通讯科技、机械;农-林-水产;雇佣众多劳工产业;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与体育等。

b.优惠投资领域:包括53个领域项目

c.除按经济领域享受的投资优惠外,在下列地区执行的投资项目,可享受优惠:

(i)属投资优惠地区名录的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

(ii)属投资优惠地区名录的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

外国投资商获准在法定领域投资,对于优惠领域或特别优惠领域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则要遵守投资规定的条件。

对于在发布新法令或新政策生效之前,对投资商以前享受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确保投资商可享投资执照所规定的优惠,若有必要将审核赔偿。如新法律和政策,或越南已签署的国际条约的优惠更高,当新规定开始生效,投资商在余下优惠期限(若有)可享受新优惠。

3.2对于外国投资商的限制

a/禁止投资领域

(i)对国防、国家安全领域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项目。

(ii)对越南历史遗址、文化及淳风美俗造成损害的项目。

(iii)损害到人民健康、破坏资源与环保的项目。

(iv)从外国运入越南的有毒害废弃物处理项目;生产各类有毒害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有毒物品。

b/ 限制投资的领域

1.广播电台与电视。

2.各类文化品的生产、出版与分配。

3.矿产开发、加工。

4.设立电讯网络基础,频道传输,提供电讯与国际网络服务。

5.设立公共邮政电讯网络;供应邮政与传递服务。

6.建设河港、海港、航空港及机场与运作。

7.铁路、航空、陆路、水陆及内河客货运输。

8.海产捕捞。

9.香烟生产。

10不动产经营。

11.进出口经营领域。

12.教育培训。

13.医院,诊所。

14.越南以国际公约成员身份保证限制向外国投资商开放市场的其他领域。(例如:越南向 WTO作出的贸易与劳务之承诺)。

按照向WTO保证的条件,采用于外国组织提供的商品交易与劳务活动,以及外国投资商的融资限制。

c/外国投资商的入股和购买股份限制

按照《投资法》和《企业法》,外国投资商可以购买正在活动的任何一家越南公司的股份或参与入股。但外商的资金限制须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i)入股、投资模式及开放市场路线图,须遵照越南对WTO的承诺。

(ii)限制投资领域须遵照越南已签署的国际公约规定执行。总的来看,外商对越南公司入股受限制于固定比例,以及该越南企业在什么领域、行业经营,或是否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而定。目前对于已上市企业的融资限制是49%。

(iii) 除了上述各情形,外国投资商可以不受限制地与越南企业入股和购买股份。

4.经营与实施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相关问题

4.1劳工及薪资

《劳动法》对劳工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资方雇佣越南和外国劳工的工作时间,劳动合约、社会保险、加班、罢工及终止合约等依据《劳动法》实施。

聘用劳工与劳工合约

外国企业(FIE)可以直接通过中介单位雇佣越南劳工。FIE公司须向国家劳工管理机关报告聘用的人员名单。

在各种情形下,资方都要与劳工签订劳动合约。若雇佣帮佣或3个月以下的季节性劳工,可以口头缔结。

劳动法规范以下3种形式的劳动合约:

期限不确定的合约:劳资双方签订不列明工作期限和合约终止期限的合约。

期限确定的合约:双方签订为期从12至36个月的合约。

季节性劳动合约:12个月以下的合约。

在越南境内,资方只能雇佣18岁以上的劳工。

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即每周48小时,每天加班不能超过4小时,每年不能超过200小时。对若干特别情形在获政府核准后,每年加班总时数可增至300小时。

基本薪资

《劳动法》规定:在外国企业工作的越南劳工规定的基本薪资额如下:

在首都河内市和胡志明市辖区经营的企业,每月为120万越盾;

在海防、岘港、芹苴、广宁、同奈、平阳及头顿若干郡、县和省辖市经营的企业,每月为108万越盾;

在其他各省的县市地区经营的企业,每月为92-95万盾;

对于雇佣有技术的劳工(包括试用工),其薪资为上述基本工资再加7%。

强制保险

所有企业(包括FIE公司)和劳工(不包括外国人)必须执行缴纳医疗、社会及失业保险义务。

医疗保险费:资方及其劳工均须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劳动合约上所列的薪资额计算。其中,资方缴2%;劳方缴1%。

社会保险: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资方和劳方须缴纳的社会保险如下:

自2007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资方缴纳薪金总额的15%,劳工缴交5%;

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资方缴纳薪金总额的16%,劳工缴交6%;

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资方缴纳薪金总额的17%,劳工缴交7%;

自2014年1月起:资方缴纳薪金总额的18%,劳工缴交8%。

失业保险:

从2009年1月1日起,资方和劳工均须缴纳薪金总额的1%。

雇佣外籍劳工

只有管理、经理或专家(具备技师或相当程度;艺人;生产、管理领域经验丰富)等服务的需求时,才可雇佣外籍劳工。

外籍劳工劳动合约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若能证明越南干部不能取代外国干部的情况下,每次可以延长36个月。

免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场合: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时间在3个月一下的外籍劳工,或需要解决紧急情况,进入越南供应劳务的外籍人士,获准在越南活动的外国律师。

4.2税务

税务系统各主要的税务有:企业营业税(CIT)、进出口税、增值税(VAT)、个人所得税(PIT)和特别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税率:25%(对于石油天然气及开矿领域为32%-50%不等)。具体可参考南方促进投资中心网页:IPCS:http://ipcs.mpi.gov.vn。

进口关税:消费品、特别是奢侈品的税额最高;机械设备,服务生活的原料,特别是国内生产的原料获享受低额税,个别甚至为零关税。根据每一类商品而定,进口关税率包括标准、优惠及特别优惠关税税率三种。

免进口关税

按照政府2005年12月6日发布的149号议定,各企业或外国在鼓励投资领域、获特别鼓励投资领域实施的合作经营合同,国内未能生产的进口辅料及半成品获免税进口。

此外,以下情形获免进口税:直接使用在科研与发展科学技术而国内未能生产的进口商品;属于投资优惠领域或特别投资优惠领域项目的进口原辅料。

个人所得税(PIT) 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适应于越南公民和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工,在越南居留者(在越南1年居住183天以上)按薪资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各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为:资金投资(5%);资金转让(20%);版权(5%);商业权转让(5%);中奖(10%);继承(10%);受赠 资产(10%);不动产转让(2-5%);证券转让(0.1%)。

非越南居留者(一年在越南居住183天以下者)

各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为:经营活动(1%-2%-5%);薪资(20%);资金投资(5%);资金转让(0.1%);版权(5%);商业权转让(5%);中奖(10%);继承(10%);受赠 资产(10%);不动产转让(2%)。

此外,增值税、特别消费税,投资者可通过南方投资促进中心IPCS:http://ipcs.mpi.gov.vn网页下载相关资讯。

4.3财务 :对在越南活动的外国企业有关各项财务要求,包括出口信贷、短期或长期投资财务需求来源,扣除结算资金等,投资商可在获准活动的任何一家银行开设越币或外币帐户,以进行交易活动。

外汇管理 :在越南,各种货币、结算、上市或广告均以越盾计算。某些例外如:支付货款、或给付获准收受外汇的组织及委托交易等,可以使用外汇结算。所有外汇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在越南获准活动的信用机构进行。

直接在越南投资:外国公司必须在获准活动的信用机构,办理开设外汇直接投资帐户,以进行交易活动。

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获准活动的信用机构开设越盾间接投资帐户,以进行交易活动。

若得到国家央行许可,外国公司和组织(商业银行、信用机构、保险公司、航海与邮政电讯领域等单位),可以在外国设立帐户,以进行外汇交易活动。

4.4土地

关于土地管理

越南土地为全民所有,并由国家进行管理,土地使用权(并非土地所有权)可以得到国家授予,或长期出租,以做稳定使用。

为落实2003年土地法,政府已修改和发布公告,以确立和公认关系到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所有权。不动产经营法(自2007年1月生效)和房屋法(自2006年7月生效)已为外国投资者和越侨参与越南不动产市场投资创造条件

由省市人委会(政府)实施土地管理。

对于FDI企业和FDI项目的土地,外国企业可以向国家或多个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组织租用土地,期限最多为50年。对属于大规模投资而收回资金缓慢的项目,或在投资优惠地区投资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期限可以获得审核延长至70年。政府第181/2004议定允许外国投资者租赁或在工业区、加工区租地设厂。投资者每年须交付地价0.5%的租金(由省人委会每年定)。

外国投资者向国家租地和一次性付清土地租金的,可拥有地上资产的所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连带的财产权出售;或将地上资产合并出租。政府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外国企业亦获得审核补偿。

4.5环保

根据政府第80/2006号决议,有关环境保护法(2005年颁行)及实施细则,在越南投资的项目,须完成环保评估报告;或视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须对保护环境做出承诺。

各内容和具体规定,请参考南方投资促进中心网页:http://ipcs.mpi.gov.vn

4.6出入境

给予外国人前来越南了解投资环境签证有效期为6个月。此等签证每次可以加签延长6个月。进入越南如果没有各组织或个人邀请信的外国人,其签证期只有15天。

外国投资者,包括其亲人,前来越南开设投资项目,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可以获得多次签证进出境并可以获得加签延期。

5.设立公司代办处、分公司和分销单位

根据贸易法外国公司获准在越南设立公司代办处和其他分公司。政府已颁布第72/2006号公告外商设立公司代表处及分公司规定。各省市工贸厅已获工贸部授权核发外国企业在越南投资设立代表处的执照。详情可登录南方投资促进中心网页:http://ipcs.mpi.gov.vn

5.1分销单位

分销权的行使 外国企业获准行使分销权(根据政府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23/2007号议定之规定),并执行下列活动项目:

除禁止进出口和禁止分销的商品项目清单外,外商可以从事批发,零售、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代理在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商品。按照工贸部2007年5月21日第10/2007号决议决定制订的时间计划表执行。

外国企业获准成立零售单位(包括第一零售单位),不可以实现已获发给零售执照以外的零售活动(工贸部2007年7月17日地09/2007号通知)。

详情可登录南方投资促进中心网页:http://ipcs.mpi.gov.vn

5.2商品出口、进口和分销

出口

获准按照时间表开放出口的项目:稻谷、大米(2011年1月1日)

进口

获准按时间表可开发进口的项目:部分药品、影片、明信片、邮票、工业印刷品、电话传输设备。

分销

不准分销项目:稻谷、大米、砂糖、香烟、雪茄、原油和练精油、部分药品、炸药、书报、杂志、宝石贵重金属、音像制品。

获准按时间表开放分销的项目:酒、水泥和水泥熟料、化肥、外胎、纸、钢铁、视听设备(2010年1月日)、拖拉机、机械工具、

小轿车和机车(2009年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