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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园区发展历程及未来规划

越南经济园区发展历程及未来规划

1986年以来,越南历届党代会的决议形成了发展经济园区(含工业区、加工出口区、沿海和口岸经济区)体系的一贯主张,充分肯定了发展经济园区对实现工业化目标的重要意义,也是今后制订经济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经济园区的现行政策

经济园区机制、政策和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政策法规均不相同。2015年7月1日《投资法》修订案出台,标志着经济园区的发展从第3阶段过渡到第4阶段。 

(一)经济园区现行法律政策

1、工业区基础设施投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2013年12月26日颁布的第218/2013/NĐ-CP号政府令,在工业区内投资的项目,适用22%的所得税率(2016年1月1日始降至20%),自盈利之年始,前2年免征,其后4年减半征收。

进出口关税优惠根据2010年8月13日颁布的第87/2010/NĐ-CP号政府令,加工出口区内使用的进出口货物均免征关税。

土地优惠:根据2014年5月15日颁布的第46/2014/NĐ-CP号政府令,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土地租金15年,公共设施土地面积全免土地租金。

信贷优惠:工业区和加工出口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2011年8月30日颁布的第75/2011/NĐ-CP号政府令,可获得国家投资信贷和出口信贷支持。

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根据2009年3月19日颁布的第43/2009/QĐ-TTg号政府令,国家预算内资金可对以下情况予以扶持:向工业区内被征地的人提供征地和异地安置补偿;对于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的工业区,政府支持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以及工业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沿海和口岸经济区基础设施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第218/2013/NĐ-CP号政府令,企业投资于沿海和口岸经济区内的项目,适用10%的所得税率,优惠期限15年,前4年免税,其后9年减半征收。

进口关税优惠:根据第72/2013/QĐ-TTg号政府令,在口岸经济区投资的项目,免征固定资产进口税,对于国内未能生产、服务于项目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前5年免征进口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第29/2008/NĐ-CP号政府决定,对于在沿海和口岸经济区工作的越南人和外国人,减半征缴个人所得税。

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根据第126/2009/QĐ-TTg号政府令,国家预算内资金对以下情况予以扶持:向经济区内被征地居民提供征地和异地安置补偿;支持各功能区内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此外,经济区还允许通过发行工程债券、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和优惠贷款、采用PPP模式、利用土地基金、由投资者垫付等方式,筹集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3、工业区、经济区职工住房建设和生活保障

根据第164/2013/NĐ-CP号政府令,政府将园区土地问题和住房规划捆绑在一起,允许园区内留出一部分土地,为园区职工建设住房。为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职工住房建设,政府颁布了第188/2013/NĐ-CP号决定,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政府)负责保障工业区工人住房建设用地,并向社会保障房投资项目提供优惠,如减免土地租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提供贷款优惠等。此外,还要求为职工提供工资、培训、医疗、教育等保障。

4、国家管理机制

国家对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具体是:政府授权中央部委、部门、省级人民委员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和任务分工,对全国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进行统一管理,对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制订发展规划、颁布政策法规,并进行指导。政府总理的权限和责任如下:(1)指导各部委、部门、地方政府制定落实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批准和调整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总体规划;(3)决定设立和扩大口岸经济区,批准口岸经济区综合发展规划;(4)允许扩大或压缩已批准的工业区、经济区功能区内的土地面积,改变土地用途。(5)指导处理和解决各种超越权限的问题。 

各部委、部门、省人委会在各自职能、任务、权限范围内对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指导或授权各园区管委会按权限实现国家管理职能。 

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对园区履行直接管理的职能,向投资者提供公共行政服务和其它相关辅助服务。管委会按照工贸、建设、劳动、环境等部委和机关的指导和授权,在一些领域直接管理投资和园区事物。此外,经济区管委会还根据省人委会授权,决定是否使用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对B、C类项目进行投资,以及依照土地法规定交付土地。

 (二)新《投资法》关于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的新规定

2015年7月1日生效的2014年版《投资法》,对以往的法律法规作了一些修订、补充和细化,补充了计划投资部在工业区、经济区中的管理职责。

    二、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一)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建设与发展成果

截止2015年5月底,全国共设立工业区295个,自然土地总面积8.4万公顷。其中,212个工业区投产,自然土地面积6万公顷;83个工业区正在征地补偿和开展基本建设。全国设立经济区41个,其中沿海经济区15个,土地和水域总面积70万公顷;口岸经济区26个。

截止2015年5月底,全国工业区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5800个,合同金额870亿美元,到位金额490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6%);沿海经济区吸引外资项目260个,合同金额375亿美元,到位金额135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36%);口岸经济区吸引外资项目70个,合同金额7亿美元。工业区共吸引国内投资项目5600个,合同金额552万亿越盾(约246亿美元),到位金额255万亿越盾(约12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0%);沿海经济区吸引内资项目785个,合同金额550万亿越盾(约245亿美元),到位金额165万亿越盾(约7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3,0%);口岸经济区吸引内资项目500个,合同金额40万亿越盾(约17.8亿美元)。 

2014年,全国工业区、经济区实现出口734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9%),进口额676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46%),创造工业产值1180亿美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3%),上缴财政87万亿越盾(约38.7亿美元),吸收直接劳动力240万人。

经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越南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为越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关于经济园区的指导意见尚不充分。2013年底颁布的第164/2013/NĐ-CP号政府令,明确规定了各部委、部门在指导园区管委会规划工人住房方面的职责,但只有社会与荣军部和工贸部出台了指导意见,其它部门尚无具体实施办法。

2、权力下放不足,不利于园区管委会充分发挥国家管理职责。第29/2008/NĐ-CP号政府令及各部门法规关于下放权力给园区管委会的规定不统一,且在建设、环保管理领域增加了对管委会履行职责的门槛。

3、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未赋予督察职能,管委会的管理工作受限,以致于企业出现违规行为时,管委会不能进行处罚。 

4、环境保护工作未达到要求。工业区中,低层次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一些工业区和企业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截止2015年底,在已投产的工业区和加工出口区中,仅84%的园区有达标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与100%的目标尚有距离。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投资大,而中央财政扶持有限,企业通过其它途径筹资也面临许多困难。

5、园区工人住房、社会福利和生活待遇没有明显改善。第188/2013/NĐ-CP号政府令规定了建设工人住房的优惠政策,但出台时间不长,尚无明显成效。在不少工业区集中的地方,工人住房建设遇到征地困难,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医疗、幼儿园、学校、娱乐场所等社会福利工程也跟不上。违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未按规定建立工资等级、工资表、集体劳动合同,或流于形式;严重超时工作,只按劳动者最低规定工资标准而不按实际工资水平缴交社会保险;不充分提供劳动保险。因此,一些工业区的罢工现象时有发生。 

6、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与招商引资工作脱节。由于人力资源规划未得到应有的关心,一些工业区、经济区内,大型项目缺乏专家型人才,住房、学校、医院条件跟不上,对工人和专家缺乏吸引力。

7、口岸和沿海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困难。此项投资需求巨大,仍依靠中央财政扶持,至今尚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利用官方发展援助(ODA)和公私合营(PPP)途径筹集资金。除永昂、榕桔、宜山、朱莱、庭武-吉海、富国、南富安等经济区外,其它经济区尚无大项目落地,未能有效地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入园项目质量虽有提高,一些大项目采用了技术含量高的生产工艺,但总体看还不符合技术转移的要求。

8、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区和经济区的现行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土地租金等方面,规定较模糊,缺乏实施细则和标准,执行起来有偏差。 

三、发展经济园区的中长期政策 

(一)继续完善投资优惠政策机制,优化建设和发展经济园区基础设施规划。继续完善现行优惠政策机制,确保各项优惠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进出口关税优惠稳定、有吸引力。继续加大中央对地方的放权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经济区的管理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公开透明。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经济区的管理机构,确保经济区管理事物审批集中在一个窗口办理。提高建设规划工作质量,确保经济园区的规划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实践性。园区建设规划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工业发展规划、都市居民住房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提高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按照方便职工生活、优先考虑公共服务原则同步协调建设基础设施。统筹沿海和口岸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最大限度发挥公私合营形式的作用,研究增加地方政府在沿海和口岸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减少对中央财政预算的依赖。 

(二)提高经济园区招商引资质量。集中优先吸引具有先进技术含量、现代化程度高、环境友善、处于发展尖端位置、越南具有优势、有利于越南经济结构调整、改善投资结构的的行业和领域。加强行业横向联合,以大项目为基础形成行业集聚发展。

(三)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劳动者物质和精神生活。工业区、经济区的发展要与环境保护同步,确保污水、垃圾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组织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建立劳动者与雇主的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企业工会作用,鼓励企业提高对劳动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帮助劳动者改善物质、精神、住房条件。 

   (四)创新经济园区发展模式。研究建立工业区多样化发展模式,如建设生态工业区、行业工业区、配套工业区、专业化工业区等,集聚发展电子、机械、纺织、鞋类、食品加工等重要工业,加强对上述工业行业战略投资者的招商引资。加强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建设,为劳动者和专家创造长期稳定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研究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赋予突破性政策机制的经济特区,使其成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